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之二:高管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存储、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148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规则解读:
·1、忠实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当始终忠于公司并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归入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也就是所谓的"公司归入权"。关于该权利,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理解:
·责任主体: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客观行为:责任主体实施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获取利益:责任主体在实施违反公司忠实义务行为中获得了个人收入;
·因果关系:责任主体获得的个人收入与其实施的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责任主体获得的个人收入是因其违反忠实义务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