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章程的量身定制四公司法第181条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章程中的其他事项对可定制化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53条第7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股东身份是可以被继承人继承的。因此,股东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对公司提供资源支持的程度、财富传承的需求等角度等对此综合进行考量。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很多人以为公司法148条规定的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全部是自动适用而无需在章程中另外约定的,其实并非如此。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规定董事、高管能否将资金借贷他人及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类别、交易金额等。

五、滥用股东权利的类型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当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较为普遍。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应由原告股东负责举证,且最终判定是否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此两点直接导致股东的维权成本较高。因此,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类型,可以极大的减小诉累。

六、知情权安排

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正常来讲,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性权利,即便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不会影响知情权的行使。此处需要予以关注的是,由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的股东是无法直接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穿透知情权”设计,明确母公司股东在子公司中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程序。

七、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则公司解散。

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解散事由,一方面可以提高解散公司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确保经营目标顺利实现或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及时分享利润或及时止损。

此处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181条规定,公司因上述情形解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因此,为了确保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保护,应当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等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八、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应当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实践当中,大家普遍认为总监亦属于公司高管的范畴,其实总监只是名为“高管”,实为“员工”,在没有将其事先约定为高管的情况下,其若擅自在外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公司除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外,将无法主张其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 公章的保管及交接

《公司法》中并未对公司公章的保管及交接进行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不乏大量存在“人走不交章”的情况。而公司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维权将很难开展,对业务层面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章的保管及交接程序,并对此针对性的设计违约责任以确保交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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