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A公司准备增资扩股,与B协商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增资到1000万元,B出资300万元,占30%股权。后B将30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A公司会计对该笔交易记载为“实收资本”。后A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载明B出资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同时《章程》约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和“本章程在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后A公司未将《章程》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遂B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其系A公司股东。
【案件焦点】
《章程》是否生效?
【法院裁判要点】
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现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乏力来综合判断。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是具备合同的属性。在公司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认定。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见,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向工商部门登记后生效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