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章程前后矛盾法院怎么判2015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文约1849字)

【裁判主旨】

该公司章程第三条与第八条的规定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故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恒投资有限公司。

保力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2年6月13日,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共同制定保力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天久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宝恒公司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保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保力公司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章程》载明:

第三条

:保力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

由全体股东通过

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保力公司向宝恒公司发出《关于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函》,告知2014年5月20日已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决定增资1亿元,使保力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天久公司增资额为9000万元、宝恒公司增资额为1000万元,要求宝恒公司认缴增资款。保力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记载,该次股东会临时会议由天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钧主持,宝恒公司未参会;决议:1.决定增加保力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天久公司增资额为9000万元、宝恒公司增资额为1000万元,2.选定中介机构对保力公司公司财产进行评估,3.通过2014年1-4月保力公司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4.修改保力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天久公司出资1.35亿元占注册资本90%,宝恒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金10%。

宝恒公司以2014年5月2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增资未经全体股东通过,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保力公司2014年5月2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及2014年5月24日《关于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函》。

一审三亚中院判决:

保力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不成立;驳回宝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海南高院判决:

1.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亚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2.撤销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3.驳回宝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力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应否撤销。保力公司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章程》的第三条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同时,该公司章程的第八条又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由此可见,该公司章程第三条与第八条的规定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故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宝恒公司未出席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亦未行使表决权,仅由天久公司单方表决通过的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方案的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违反了保力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宝恒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予以撤销。保力公司于2014年6月5日起诉请求撤销,未超过该条规定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期限。

故宝恒公司起诉请求撤销保力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具有事实和法院依据,应予支持。本院在(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案中已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2013年11月7日的股东会临时会决议应予撤销,则保力公司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章程》仍然有效。保力公司主张以2013年11月7日的公司章程进行表决,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确认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不成立,判非所诉。而且,法律只赋予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建议】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对章程、管理协议以及经营协议进行梳理、加强风险防控。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琼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2015年07月02日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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