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规则主要遵循自愿原则,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但也有个别规则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由公司自行约定:
1、
董事表决权
:董事会表决时,董事只能按照人头行使表决权,不能由章程约定按照出资行使表决权。
2、
股份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股份公司股东只能按照股份来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只能有一表决权,章程不能另行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的除外。
3、
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不能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作过度限制,否则可能无效;而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转让,不得对股东的股份转让进行任何限制(担任董、监、高人员的股份转让例外)。
4、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
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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