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公司破产还款

【典型案例】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W京之乔阀业有限公司申请Y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7日指定W瑞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Y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20日,Y公司管理人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理,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债务人Y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Y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11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6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宣告Y公司破产并终结Y公司破产程序。

【法律分析】

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被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对公司的法律后果

1.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公司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公司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公司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二、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公司股东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

实际控制人

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五、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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