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2015年,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在分别担任X大学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期间,利用开处方以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许某(已判刑)等人贿送的回扣款现金20万元。
2、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在分别担任X大学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期间,利用开处方以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x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某(另案处理)等人贿送的回扣款现金45万元。
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同案人张某(已起诉)在分别担任X大学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期间,利用开处方以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x公司提供帮肋,共同收受该公司销售宋某(已起诉)贿送的回扣款现金2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同案人张某各分得赃款5万元。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边某向x市x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东、冯某怡于2016年10月12日向x市x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自己罪行。
后被告人张某东向x市x区人民检察院退出90万元,被告人边某向x市x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5万元,被告人冯某怡向x市x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5万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边某、冯某怡各向本院退缴赃款25万元。
二、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东收到70万元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张某东没有上过手术台,没有为供应商谋取利益,虽然收回扣是不对,但是不需要用刑法来处罚。如法院认定张某东的行为构成犯罪,也请法院考虑到张某东是自首及医生的身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其拘役缓刑。
2、希望法院对其从轻罚并让其继续当医生为社会服务。表示愿意退出余下钱款,且边某是x医院的主力,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3、希望法院给其机会,让其可以继续为病人服务。冯某怡不是本案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慎重考虑,若法院认定冯某怡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希望法院考虑到冯某怡是从犯,有自首情节,退出赃款
,
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三、证据
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市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肖某、文宁、梁某、袁某、宋某行贿案的立案决定书,X大学X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人员登记表、任职通知、聘用合同。
X大学X医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企业登记资料,x公司与X大学X医院签订的购销协议书,X大学X医院出具的医院心内科高值介入耗材采购明细汇总表、x公司出具给X大学X医院的x增值税普通发票,x公司的工商材料,x公司的工商材料。
X大学X医院的手术耗材用量统计表,X大学X医院心血管内科呈批件,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的户籍材料,x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报告,x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行贿人肖某、文宁、梁某、袁某、黄某、许某、宋某的供述,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的供述。
四、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人张某东的辩护人所提张某东没有为供应商谋取利益,虽然收受回扣是不对,但是不需要用刑法来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东身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选用心脏手术用品等职务便利,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冯某怡的辩护人所提冯某怡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怡与其他同案人是平分赃款,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退清赃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五、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东、边某、冯某怡各退缴的赃款70万元(合共2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张某东的赃款70万元、被告人边某的赃款45万元、被告人冯某怡的赃款45万元由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