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光伏组件隐裂,倒运运输环节担责,还是安装施工环节担责?-河南汝州光伏公司

案件说法99: 光伏组件隐裂,可能产生于制造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于安装现场倒运和安装施工阶段。如果王某负责3.6兆瓦光伏板的倒运运输,党某负责光伏板组建、安装和调试,验收中发现434块不合格的太阳能光伏板(重新购置和返工费用36万元),王某与党某双方对于损失如何划分责任?

参考案件: (2021)豫04民终4394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17年,汝州开发公司是汝州市某村的扶贫光伏电站的的建设单位,承包方是平高公司。然后平高公司把其中28座电站分包给裕鑫公司,裕鑫公司把其中的10座电站分包给王某,王某自己施工了该10座电站的土建基础工程,王某与党某签订《汝州平高3.6兆瓦光伏项目合同》,把该10座电站的太阳能光伏板组建、安装和调试工程分包给了党某。(王某负责光伏板的倒运运输。)

二、 党某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伏的资质,王某是明知的。

三、 该光伏电站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发包单位汝州市开发公司验收,验收发现党某安装的太阳能光伏板出现隐裂、破损及划伤。《平高汝州项目EL测试反馈问题分析及处理报告》所载明处理意见,太阳能光伏板不合格的共有434块,需要更换的为282块,其余不合格太阳能光伏板问题比较轻微,该报告给出的处理意见是“正常使用”。

四、 王某对党某施工损坏的太阳能光伏板434块又重新购置,花费29万元(434块×675元/块),对损坏的太阳能光伏板重新返修支付施工费7万元(人工费每块167元×434块)。经过返工后,经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已投入使用。

五、法院判定,1、王某、党某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太阳能光伏板究竟是王某在倒运途中损害还是党某施工中导致出现隐裂、破损及划伤的,故王某 、党某双方均有责任对损失各承担50%。2、太阳能光伏板不合格(剔除可以正常使用的)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为23.7万元,因此党延菊应向王仕旭赔偿损失11.8万元(王仕旭的损失23.7万元×50%)。

结论: 王某、党某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太阳能光伏板究竟是王某在倒运途中损害还是党某施工中导致出现隐裂、破损及划伤的,故王某 、党某双方均有责任对损失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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