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必须强制缴纳吗?公积金是法律强制必须要交吗,为什么呢?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强制缴纳的吗?为什么呢?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公积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大家好,我是杰哥,今天跟大家聊的话题能解开很多企业老板和员工长期以来的疑问,拿起小本本记好。
住房公积金必须强制缴纳吗?
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强制缴纳。企业在为在职的劳动者办理相关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设立公积金账户以及每个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应该是必须要办理的。因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应当是属于强制缴纳的。具体可以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是法律强制必须要交吗?
公积金不强制,五险强制。至于大家通常理解的社会保险,只要是正规企业中的本企业员工,公司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积金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积金是缴或者不缴的。应要求企业为职工登记相关公积金缴存情况,设立公积金账户,按月汇缴公积金。单位没有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可以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罚款。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可以责令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应该是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制度,是企业为了给员工买房而制定的。必须准备成福利待遇,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大家普遍理解的。这些东西是必须要付钱的。
缴费基数可以低一点,但该缴的还是要缴。不缴,数学真的不好,因为这个被处罚的企业对企业来说不划算,企业也没办法。因为之前没查不代表没问题,现在才提出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将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基金可以说是可选的东西,因为公积金是五险一金中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缴纳比例的,从5%到12%不等。
因为如果这个企业规模大,愿意为员工做更好的福利待遇,可以选择最高12%的缴费比例。志愿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是5000元一个月,5%是250元一个月,12%是600元一个月,两者相差350元,加上企业的。虽然缴费比例高,从个人扣的也高,但是企业跟着缴的比例也高,因为企业和个人是同比例缴纳公积金,进入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强制缴纳的吗?为什么呢?
公积金必须由企业缴纳,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令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单位不向职工支付公积金的,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可见,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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