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态环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2020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20]75号)、《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临市监认字[2020]79号),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级监督检查派出两个检查组抽查了11家环境监测机构,检查发现47个不符合项,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临沂正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郯城县环境监测站等8家机构基本保持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问题轻微建议自行整改;
山东绿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责令一个月内改正;山东百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罚款;临沂艾能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检验业务,建议注销。
二、存在问题
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的检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行为规范、检测设备、实验室环境等方面基本满足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1.实验室设备及环境不符合要求。
个别机构微生物室的环境不满足地下水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的检测要求;测定大气中PM2.5项目配备的电子天平不满足检测标准的要求,缺少恒温恒湿设备;水质样品留样室无冷藏装置,不满足相关水质监测技术规范;便携式大流量低浓度烟尘自动测试仪期间核查所使用的核查方式不正确,导致核查无效;高压灭菌锅未进行正确的唯一性标识和状态管理;粪大肠菌群检验实验室未配备用于阳性菌对照的大肠埃希氏菌菌株;水质采样瓶未分区放置;手提式高压灭菌锅无标识;微生物室在用营养琼脂培养基缺少标识,未注明灭菌时间;微生物无菌室使用紫外线灯未进行消毒效果评价,未进行紫外线强度检测;微波消解排放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嗅辨室无空气净化装置;危废暂存间无通风设施,无防爆灯。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
个别机构不能提供2019年6月以后的内审报告及管理评审报告;记录和报告保存规定不符合《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HJ 8.2-2020)对档案管理的要求;程序文件分包程序未做出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分包项目不得分包的规定,未规定报告应注明分包方名称,资质编号;《分包程序》未规定分包需有业务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未明确规定不能分包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分包的检测项目。
3.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
个别机构检测报告中无检测方案或监测计划,无质控数据体现;地表水pH值的方法依据应写为项目表中GB/T 6920-1986,而简写为GB6920-86;抽取的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未手签名,采用盖章的形式;检测报告水质采样记录表中采样人员不是两人签字;样品交接记录表中样品瓶状态描述不详细,保存条件未勾选;氨氮标准曲线未体现标准物质编号;检测报告中未注明样品编号;检验报告氟化物测定原始记录中缺少标准物质的溯源编号;VOCs(以非甲烷总烃方法测定)以瞬时值代表小时值;原始记录中噪声声源种类写为机械噪声;非甲烷总烃原始记录中无ppm和mg/m3的换算及公式;检测报告中土壤采样点位经纬度信息准确度不足,仅记录到秒;不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报告,没有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
4.人员、标准、检测项目未及时变更。
机构最高管理者变更,未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报备;授权签字人离职未申请变更;测定大气中PM2.5项目已不具备条件(未出报告)没有及时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