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告不能代替通知股票公告与资讯谁重要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公司法》有这么一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这条规定,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有两个规定动作,一是在报纸上公告,一是给债权人发通知书。

注意,是发通知书,不是发通知。

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报纸上的公告不一定有人看到,若逐个发通知书给债权人,被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概率还是很高的。

因此,一些公司投机取巧,只公告,不发通知书给债权人。

债权人如果实现债权遇到困难,又发现债务人公司偷偷减资没告诉自己,自然不会善罢甘休。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应就减资未履行法定程序,承担何种责任无明文规定,但在在审判实务中已经逐渐形成了裁判规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曾撰写发布此类典型案例,弥补了这一缺陷。

1

大股东减资

小股东连带被告

2011年3月29日,江苏博恩公司与签订德力西公司《电气电工产品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电气设备。

合同签订生效后,德力西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约定的全部设备,但江苏博恩公司尚欠德力西公司部分货款未支付。

2012年8月之前,江苏博恩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为冯某(出资1.9亿,持股95%)、上海博恩公司 (出资700万元,持股3.5%)、陈某燕(出资300万元,持股1.5%)。

2012年8月10日,江苏博恩公司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冯某、陈某燕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江苏博恩公司减资1.9亿元,注册资本由2亿元减为1000万元。

本次减资后,冯某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减资后上海博恩公司出资700万元(持股70%),陈某燕出资300万元(持股30%)。

2012年8月13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并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江苏博恩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时,对于公司未清偿债务,股东未作出承诺。

江苏博恩公司在减资前未向德力西公司清偿前述债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德力西公司诉请判令:

1、江苏博恩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77000元;

2、上海博恩公司、冯某在减资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应向德力西公司支付的货款,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博恩公司、上海博恩公司、冯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江苏博恩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减资股东冯某在减资1.9亿元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未减资的小股东上海博恩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德力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

2

未减资股东无法自证

无过错也担责

二审法院的观点和一审法院相反。

该案在一、二审中,小股东上海博恩公司自始至终未出庭应诉,虽然上海博恩公司出资的700万元未减少,但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其表决同意,其拒不出庭就无法证明自己在减资过程中无过错。

故,二审改判上海博恩公司亦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欠债权人德力西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承办法官为本案撰写案例内容提要时写道,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减资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类似纠纷的法律适用不一致。

因此,统一因减资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显得尤为必要。

本案确立了以下标准:

一是,公司减资时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对于已知且能够通知的债权人,不能径直以减资公告形式代替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二是,对于公司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原则上各股东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未减资股东能够证明,其对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的,可不承担责任。

3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公司减资后债务清偿的相关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公司减资

应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避免因未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导致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自己不减资的股东,在参加股东会对公司减资进行表决时,也

应密切关注公司的减资流程及通知债权人、报纸公告等工作安排。

发现公司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时应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避免因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

3.债权人因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提起诉讼时,

可以重点审查该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减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

,不能忽略将债务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

问一下

”或“

找律师

”与律师交流咨询。

光学系统测试

OGP

3d光学测量仪

上一篇: 【推荐】公告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月20日开始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下一篇: 【推荐】公告了这些国企都是假的博鼎资讯科技股票股吧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