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跑路债权人如何救济公司破产了空头支票

文/曲衍桥 白小雨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其权利义务是独立于股东个人的,公司制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企业主的风险,加快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但与此相对应的,有限责任制的存在让公司的债权人时长担惊受怕,公司一旦资不抵债,自己的债权似乎就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如何救济?对于人格独立的公司而言,通常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追究公司的责任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发布公告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后剩余财产按照一定清偿顺序对申报债权的债务人清偿。

申请公司破产的优势:

(1)撤销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

如果公司在资不抵债边缘徘徊时,准备跑路并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可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公司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线索,要求破产管理人撤销。

(2)债权加速到期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未到期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加速到期,债权人均可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

(3)债务不单独清偿,中止执行及与清偿相关的诉讼、仲裁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清偿的执行程序中止,正在进行的和清偿有关的诉讼、仲裁中止,待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一并受理,相关清偿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债务不单独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站在同一起跑线“竞争”债权。

申请公司破产的劣势:

(1)破产周期长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并未约束破产清算的最长时间,实践中,几年是常事。对于债权人来说,可能耽误了投资的商机。

(2)按顺序清偿,最终不定得到多少钱

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的剩余财产优先支付职工相关工资、社保、补偿金及欠缴社保及税费,余下的破产财产才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审结的28件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最高为22.74%,但一般情况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仅维持在1%左右。

以上申请公司破产的方案及利弊分析主要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如公司存在如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认缴出资符合加速到期条件的特殊情况时,债权人也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之所以脱离股东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源于公司的独立法人性质,一旦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谋取私

利,导致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

分,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被否认,债权人可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常见的公司混同情形包括:

(1)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公司法人首先要拥有财产,这是法人人格独立的绝对要件,其次独立财产必须是公司拥有的,并独立于股东。常见的财产混同情形包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

包括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对于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我国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国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从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到“一元开公司”成为可能。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充分发挥公司法人独立制优势的同时,却给债权人带来了风险,一方当事人与公司交易或其他方式获得债权对价,如果公司没有太多实缴资本,一旦公司运营困难,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实现。

股东的认缴出资此时还未实缴,如若公司破产清算,依据法律股东将以未出资部分为限向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未破产,对于部分股东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认缴出资的未出资部分加速到期,实践中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当加速到期,这样是对契约诚信的遵守;观点二认为不应当加速到期,因股东出资期限已对外公示且对部分股东加速到期即是对其他未申请加速到期股东的不公。

《九民纪要》这次明确了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即公司达到破产条件时,债权人除了走破产程序救济,还可举证证明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满足破产条件,从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清偿到期债务,并要求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加速到期,省下了破产清算的漫长周期。

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不仅周期长且风险大,如果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或者公司满足破产条件未申请破产,且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实缴的,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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