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精英和企业:公司主营的业务赛道非常好,为何一直都做不起来呢?是被其他股东侵害了吗?
投资合作中,股东的利益会被直接侵害确实屡有发生,但实务中往往更多的是间接侵害股东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司利益。
利益被直接损害,股东的感觉可能会很明显;但通过损害公司利益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此时股东的感觉可能没有那么明显了;所以在实务中往往更多发生的是,直接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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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实务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大摩在处理过众多股东吵架中,就会发现,基本都会有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争议,
总结下来不外乎是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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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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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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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故意设置混乱,这样就可以浑水摸鱼侵占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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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而侵害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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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是公司董高监履职不当,而形成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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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判断公司利益有无被损害,往往要看:公司是否被大股东或同一人控制;是否转移公司资产;是否任意抽走公司资金;是否转移公司利益等等故事的发生。
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今天,我们一起来聊透
「损害公司利益」
这个话题。
01
滥用股东权利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滥用股东权利实际上就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即公司股东把其与公司当作是一个人,觉得公司就是自己的。
在实务中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有一定难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1、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股东与公司的钱任意往来等财产混同情形;
2、存在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
3、存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也就是通俗地说,同一套班子;
4、存在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个营业场所等情形。
若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实际上就是被股东实际控制了,就否定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主体的法人人格了。
02
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核心资产
未经决议滥用担保
有一类股东吵架会让股东很烦恼,就是与公司的技术股东/核心业务股东/负责销售的股东吵架。双方吵了很久,有很多利益受到损害,又很伤感情;此时这类股东往往就会想“另起炉灶”,另外开一家公司,这种行为实际就是转移公司主营业务;或者,转移核心资产或未经决议滥用担保等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很多公司的老板经常与大摩抱怨说:“我们公司几乎成为了这个行业的‘黄埔军校’,培养了很多很多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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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在表面上,呈现的是这些董高监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为,这种在法律层面当然可以追责;另一方面,如果这家公司不断出现高管人员“另起炉灶”甚至做得比原公司更好的情形,那么这家公司老板值得去好好检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当然你可以依法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层面确实有必要这么做;但同时,若你这家公司经营实务中出现这种现象非常多,那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家公司董监高会出现这种状况,为什么别的公司没有?那一定是公司在“经营人、管理事”方面出问题了。
归结到底最重要的还是:人性的经营,事务的管控。
03
瑕疵出资
(抽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
还有一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瑕疵出资,实务中主要是抽逃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时候未经实际评估。
这两种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也是非常明显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一旦被发现,基本都会追究补缴出资的义务,设立时股东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倒逼了很多股东一开始在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这个行为的违约金赔偿责任,以防范和管控这个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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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务中,大摩也看到一些股东有这样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大摩看来是比较低端的手法,现在也越来越少了。
04
长期利用关联交易
转移公司收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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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收入、利润,这种情形实务中就比较多了,常常发生的故事是这样的: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公司的销售或业务管理,发现这些业务很赚钱,就让家人另设一家公司,把一些新的订单业务或客户资源慢慢转移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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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在实际处理这样的案例中,就会发现这种情形在操作中有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关联交易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是其家人设的公司,这个家人一般都不是父母、子女、配偶,而是非轻易发现的关系,在事实上难以锁定;
第二个难题是权责范围的认定,是不是这个高管的权责范围,能不能去锁定,在实操层面也有一定的难度。
这两个难题,其实都是法律事实的认定,即取证方面。
05
侵占与挪用资金、物业等资产
利用回扣、受贿、佣金等方式
与合作方维持长期交易
侵占与挪用公司资产,这招很常见,大摩曾处理一单投资并购案,这个合资公司,投资方派了财务总监过去,但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把这个财务总监给“搞定”了。结果这名财务总监经常把公司的资金挪用到另一方股东的个人账号,或购买其他物业,年底时开始用各种名义把这个账填平,这种很明显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和挪用公司资产。
这种行为,很容易构成刑事犯罪;然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反而不用太担心;因为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只要用法律死磕下去,对方为了避免坐牢一般都会主动把钱还回来。
06
法律顾问精细化总结
关于「损害公司利益」,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1、滥用股东权利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2、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核心资产、未经决议滥用担保;
3、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
4、长期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收入、利润等;
5、侵占与挪用资金、物业等资产;利用回扣、受贿、佣金等方式与合作方维持长期交易。
大家可能会觉得董高监人很坏,大摩经常会和商业精英们分享一个观点:不是人坏,是我们没有做好机制规范,一旦没有规范的机制,自然就会把人性的恶念无限制地诱发出来。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有规范的机制,规范的机制是用来规范人性,尽量遏制人性的恶念,诱发我们的善念,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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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务中归结下来就是滥用公司权利、直接转移、间接转移。问题发生的原因往往是给了对方灰色的权利空间;第二是拥有直接机会和间接机会。
因此,在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时,大摩一般都会建议商业精英们一般在公司章程或管理制度中,设置三个机制:
第一个机制是核决权限。
在召开股东会时,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董事会、董事长到总经理、副总、总监级的权限进行核决规范,让每个职务都有清晰的权责范围,用机制去规范人性。
第二个机制是审计机制。
仅仅规范是不够的,有些人还是会做一些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以需要审计机制,一旦引入审计机制就意味着大家要按照这个规则去处置。这一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就明确允许了可以不设监事或监事会,但可以设审计委员会,这个审计委员会实际就是审计董高监有没有按照游戏规则去玩。
第三个是追责机制。
一旦出现超越权限,不按规则行事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一定会去追责,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了了之,这也是非常忌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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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
「违反竞业限制」
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案件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到更多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