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上述内容系现行公司法148条第五项所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的表述为“自营”或“经营”,所以公司法约束的并不是投资。换言之,如果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仅仅是投资同业公司,不在投资公司里任职,同时也不具有控制权,那么此类投资不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如果董事、高管具有此类行为,公司想行使归入权是需要举证其实际参与经营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
其实这个事情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比如某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他不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这并不耽误他去购买同业公司的股票,不妨碍可以参股但不参与经营同业公司。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在挂牌或上市公司之前要求董监高对避免同业竞争进行单独的承诺,而不是单纯依靠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