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天下之事,合就久必分,分久必合。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打江山不易守江山更难。创业就如同打江山,常常是几个志同道合的铁哥们,喝一顿老酒,凭着一身豪气和多年行走江湖的经验就走到了一起开创了共同创业之路。创业之路如同唐僧徒去西天取经,其艰难可想而知。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兄弟纷争,互相掣肘,互相伤害。之前的心血可能毁于一旦。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规定梳理破解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破解之道。
公司僵局的定义:
所谓公司僵局就是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因为各种矛盾导致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导致公司管理机制瘫痪,无法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
一、有限责任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之一(司法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律师分析
该条法律规定了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同时提出了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僵局破解方法之一
下面我们来分解该条规定:
1、“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含两种情形:1、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等情形,难以为继。2、是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关于这一点,应该灵活掌握,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状态的持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受有损失的可能性,而并非要一定已经现实地使股东利益受有损失即可适用该条规定。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判断公司司僵局设置了一个前提,即只有在用尽了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时,方能适用。至于哪些是其他途径,如何才是达到了通过了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状态,法律并未作规定。其赋予了裁判者一种自由裁量权,以使裁判者在审理该类诉讼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4、“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包括三层意思:1、只有持有全部表决全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不足百分之一股东无权。2、这里是按照表决权的比例计算而不是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尤其要注意。3解散公司的途径只适用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1、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定。
2、本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本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
3、本条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时,后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
4、实施本条规定有严格条件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在该情形下,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阻碍了前者分配利润的合理利益的实现。(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在该情形下,公司现有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财产出现变化,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产生风险;尽管股东会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了合法的决议,但与少数表决权股东的意愿相反,,改变了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合理利益期待,应允许其退出公司。(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与公司章程定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己意愿被强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
4、本条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如果双方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本条赋予请求收购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诉讼时效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
三、有限责任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之三(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律师分析: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公司股东对内财产权的规定没有任何限制。充分体现了对股东财产权自由处分的尊重。
2、《公司法》在 57条~63条做出了对一人公
司的规定。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所以公司对内转让不受股东人数的限制。
四、有限责任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之四(引入第三人对抗打破原来的僵局平衡)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律师分析
股权对外转让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五、有限责任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之五(通过决议除名使用家法将不守规矩的股东踢出公司)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书面通知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并设定合理期限出资义务。
2、期限届满后,股东仍未缴纳的,由股东会决议除名该股东
3、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并不免除前述被除名股东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有限责任股东内耗解决方式之六(退、转、减、分、其他)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律师分析:
该条是在之前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适应商人和为贵的经营理念在最大限度范围维护各方利益减少损失。保证市场主体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解决股东矛盾法律适用的扩展。尤其第六项为以后更多的解决公司僵局股东之间经营内耗开启更多的法律适用空间。
最后提示:
法律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活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其特有的特点,需要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预先防范僵局困境的发生。作为创业者或者投资人要主动适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动态规范企业发展的平衡点。比如可以引进先进的职业经理人进行企业管理,制定有效的合规制度。完善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建设等。总之解决企业经营矛盾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企业做好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