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or股份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现在设立一家公司太容易了,随便找一家代办机构,花上一两千块钱,两周的时间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并且,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公司设立的时间还在进一步压缩。

老板(投资人)在设立公司前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我要设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换言之,在公司类型的选择上,我究竟选哪种公司。

我们国家的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诸如中国铁路总公司这样的公司。这种公司很牛逼,在社会上是像螃蟹一样,可以横着走。这类公司不适用《公司法》,而是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明确指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这家公司的首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末代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巧合的是100多年前,老盛家就出过大人物——大清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当年邮传部至少相当于今天的“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中国邮政+中国电信”。2019年6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成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最近作者刚查阅得到的信息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国务院,注册资本为17395亿元。

二是涉外公司。这类公司中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假外资。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等,还有专门的立法对它们进行特别规定。对于港澳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也是参照外资企业进行管理。特别是对于台湾同胞,国家专门制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专门规定。

对于第一种情形,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公司,一般老板就别想了,那是国字头的公司,类似于晚清洋务运动时开设的“官督商办”企业,与我们基本没有关系。第二种涉外公司现在还存在,但随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法均被废除,新设立的涉外公司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一律按照《公司法》的组织架构进行组建。但对原先既存的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外商投资公司给了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还可以按照原先的模式继续运营。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两类: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进军资本市场的话,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苏州产权交易所等)挂牌或进行股权托管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以“块状”的方式存在,比如张三持有公司10%的股权,李四持有公司15%的股权等等。尽管张三可以将10%股权中的5%转让给其他人,但在发生股权转让(或继承)前这10%、15%的股权内部则不再进行分割。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先把公司总股本分为若干份(总股份),然后张三持有多少股(如10000股),李四持有多少股(如13200股),股份是股权的最小单位。张三究竟持有公司多少股权比例,则是以他实际持有的股份数(如10000股)除以公司总股份计算得出。所以股份公司内部股份是均一的,以份额而不是块状的方式存在。由于股份公司内部的股份是均一的,所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等就成了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有一个特殊的类型叫一人有限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主体(一家单位或者一个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对于一般企业家来说,我们非常不建议选择这种类型。因为法律有一条特殊的规则: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你个人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你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负担举证责任,谁就承担败诉风险。法律强制把证明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企业家,这样带来的败诉风险就特别高。所以,以自己一个人作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虽在法律上可行,但需要付出高昂的风险;因为需要“自证清白”,这就使得自己很容易就被追究连带责任。这个风险是很容易规避的,把股权分一点(哪怕是1%)给自己家人或者员工持有,这条法律就不适用了。如果债权人想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人格被滥用或者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混同而无法区分。一旦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投资人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最近判决的风向又发生了变化。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也参照一人公司进行处理。法院给出的逻辑是,评判是不是一人公司看的不是股东人数,而是看出资的财产权个数。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从财产权的属性上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单独”的财产权出资的,因此以“单一”财产权出资,就视为一人公司,可以比照一人公司进行处理。各地法院陆续有这样的判决出来,在投资设立公司的时候,不得不防。尽管本书对这个逻辑是持反对意见的,但为避免股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还是建议不设立一人公司,也尽量避开夫妻公司的坑。实在不行,搞点股权激励,让员工持有部分股权,也是避开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效途径。

法律上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分主要在于自由度上。法律假定有限公司都是小公司或者说封闭公司,是几个人关起门来设立的公司;因此法律给有限公司的自由度非常大,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在很多方面做出与法律不一样的规定,并且这样的规定是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我们看到法律规范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款后面留有一个尾巴,那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假定股份公司是大公司或者叫公众公司,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给股份公司的自由度很小,表现为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大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股东协议进行突破。

公司设立时究竟选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那要看实际需求。如果想在创业之初有更多的自主性,建议选有限公司;前提是好好量身定制自己的公司章程,把法律赋予的自由度用足。法律给了你充分的自由度,你不会用(比如套用工商局公司章程模板或者用代办公司注册的通用版本),那样等同于放弃了法律给你的自由度。这时候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而在立法政策选择上我们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这样会出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形。如果创业之初想把公司绝对规范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合规要求办事,那就建议选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规制较多。正是因为规制较多,对很多问题都有系统性的规定。

在上市之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并无太大的差别,仅仅在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自由度上。以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公司,不会影响进军资本市场的进程。在进军资本市场前只要进行一次股改就可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时间对于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而言是连续计算的。由于在法律上究竟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还是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在准入门槛上已经几无区别;因而也可以说《公司法》提供了两种标准的、规范的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以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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