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对于小股东来说,投资一家企业就是为了分红,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往往年年有盈利,但是年年不分红,公司好不容易赚了钱却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大股东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一方面觉得公司的发展全是自己的功劳,不愿意把利润分给小股东。大股东利用自己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地位,造成公司有红不分的情况。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分红权?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要求公司分配股利。但是要想实现这个权利,还有三大门槛需要迈过。
第一个门槛是证明公司有盈余。根据公司法
相关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后还有盈余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并不知情,很多大股东甚至对此故意隐瞒,导致小股东无法掌握公司盈利情况。
第二个门槛是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实务中,这个门槛非常难以跨越,因为首先股东会正常情况下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而董事会往往又由大股东控制。虽然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但就算召开了股东会,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如果不同意分红的话,分红决议仍然难以通过。
第三个门槛是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载明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股利,必须提交有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股东会决议仅仅做出了分红的决议,但决议中并未载明具体的分配方案,也是不可以的。
所以,对于小股东来说,分红难,难于上青天。那么对于小股东来说,除了事后亡羊补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分红权?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建议在实务中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事先预防:
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审计权”。小股东可以在刚刚加入公司时,各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并且自己尚有一定话语权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任何一股东均有权自费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个约定可以有效保护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而倒逼大股东对公司财务透明,当然公司章程也需要对股东审计权启动的条件及频率做出合理的限制,防止小股东滥用审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设定分红方案。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在投资时将利润分配的具体基准和比例载入公司章程,比如可以约定在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三、如果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红,小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红。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满足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下,在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不通过股东会分红决议,并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其他股东实体利益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强制公司分红。
综上所述,小股东因为不掌握公司控制权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并且维权成本巨大。因此,建议小股东要事先筹划,在合作之初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