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的某一部门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吗公司提供担保

法律疑惑: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往往把公司的职能部门和公司本身混淆起来。以为公司的某个部门的行为就能代表公司。这种认识在某些情况下是正确的,比如说公司的人事部门作出的招聘、辞退员工的行为,当然就是能代表公司的。但是,如果说公司的某一部门为别人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那还是有效的吗?

典型案例:

2005年7月,原为中学数学老师的风某,想下海经商创办一家教育培训学校。但由于手头儿资金有限,于是便找到华某借款。华某说:“钱倒也不是不能借给你,但万一你生意不好,赔了钱不还我咋办?”风某说,我可以找人为你作担保,如果到时候我还不了钱,你可以找担保人去要。之后,风某就找到了曾经的同窗好友,现在一家电脑公司任经销部主任的同学吴某帮忙。吴某心想:“我自己如果给他做了担保,将来岂不是有可能要替他还钱。”吴某有心不帮忙吧,又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正巧,此时吴某掌握着自己部门的印章。于是,他就以电脑公司经销部的名义与华某、风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华某借给风某人民币30万元,年底时风某要还清。同时,电脑公司经销部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风某届期后不偿还借款,电脑公司经销部负责偿还。协议并就借款利息、违约金、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限做了详细的约定。风某、华某、电脑公司经销部分别在协议上的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处签字盖章。

风某拿到借款后,立即开始了创办学校。但不巧的是,由于当年的政策有变,风某的学校没有招到几个学生,不但分文未赚,到了年底还赔了几十万元。风某已无力偿还华某的借款。华某见此情形,便起诉保证人电脑公司经销部要求偿还其3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脑公司经销部无担保资格,所以其与华某的保证合同关系无效。同时,华某对该保证合同无效存在主观过错。所以,华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我们国家,并不是每个人和单位都具有为他人保证的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有要求的。比如说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一般也没有自己固定的财产,所以,其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在本案中,即是这种情况,即电脑公司经销部对外提供担保,与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提供保证的人就不存在任何责任了。也就是说,虽然“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无效而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他还是有可能要承担其他责任的。为什么呢?因为,对于造成保证合同无效这种后果,有时候“保证人”是存在过错的。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权人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失——--保证权得不到行使,保证利益无法实现。那么,对于保证权人的利益损失,有过错的“保证人”应当负责赔偿。当然,如果保证权人明知道“保证人”不具有保证资格的情况下而仍接受保证的,其损失自行负责。

在本案中,华某明知道电脑公司经销部不具有保证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还欣然接受经销部的保证,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其损失应当自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影像测量仪厂商

上海光学影像测量机厂家

影像式测量仪

上一篇: 【推荐】公司的权利机构有哪些公司薪酬委员会职责
下一篇: 【推荐】公司的注册资金该什么时候交呢企业管理公司章程注册资金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