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的控制权在谁的手里股份公司谁说了算

这是一个咨询客户关于控制权的真实案例。话说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当然是每个创始人股东显而易见的基本诉求。然而,真实情况却是无知者无畏,创始人股东在不知不觉中就丧失了控制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是张三,李四是其亲兄,二人互相帮扶,真正的创业维艰打拼出来的江山,公司做大之后,张三既产生了要扶公司上市的想法,同时也急需对一部分忠心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现有股权架构已不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于是张三自行了解、学习、琢磨了关于公司治理和股权架构的相关知识后,对股权架构进行了调整,调整结果如上图所示。

张三的想法是这样的:将自己和李四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预留20%,以便公司上市后减持套现,赚点零花钱;将另外80%的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利用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给员工的份额控制在15%,自己和李四另外成立甲公司,份额占80%,一方面方便日后慢慢释放股份给后来的人才,另一方面有限合伙的绝大部分份额仍掌握在自己和李四手中,且该有限合伙受让原技术公司80%的股权后,控制权掌握在有限合伙企业手中。

那么,有限合伙此时还有5%的份额归谁呢?由于张三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十分聪明的让公司的经理王五占了这5%的份额。张三认为给王五5%的份额已经是很大的激励了,王五必然会卖命的工作为公司创造效益,王五干不好即使出事了,也是王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认为自己这样的股权架构设计简直完美。

然而,致命的错误就在王五这里埋下了。我们仔细梳理这个股权架构,会发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手里(占股80%),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在谁手里呢?并不是份额占比80%的甲公司,而是普通合伙人王五!也就是说,王五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最终控制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什么王五能用占比5%的份额控制两个公司?这就不得不说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形式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分股不分权”的目的,其根本在于其特殊的合伙人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以所占份额决定控制权,而是以合伙人

身份

来决定控制权归属。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剩余的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最多49个有限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也赋予他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因此,哪怕普通合伙人只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占比0.1%,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他说了算!所以,只知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不想将整个企业控制权也让了出去,岂不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啊。

那么如何解决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弊端呢?张三可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既解决了承担责任的担忧,又牢牢的把握了控制权。

股权架构设计一企一策,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综合考量确定,切不可偏听偏信,盲目套用,顶层架构的设计事关公司长远发展,有时小小的失误和变动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才是最好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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