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算责任诉讼常见误区
1. 诉讼主体错
原公司注销,债权人以清算责任为案由提起诉讼,列明的被告是原公司股东以及原公司债务的担保人,立案时,法官指出列明的被告有误。就清算责任纠纷而言,被告应是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担保人非属清算义务人,因此不应列为被告。
2. 找错管辖法院
张某以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胡某、李某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因公司已注销,张某诉原公司股东,该纠纷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二、通过适当的诉讼,债权可受偿。
如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应承担责任。股东常见过错有:
1. 未及时启动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应在解除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解散事由的具体情形,其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解散事由之一。
有个真实案例,某旭公司被吊销执照后7年一直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公司股东明显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被判决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过错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簿丢失。
作为公司股东,应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在清算时移交清算,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抗辩说,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仅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说法不被法庭采纳,因为公司被注销,财务状况已无法核实,股东亦无法证实公司真实财产,造成这种后果股东有过错,应当对债权人要求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履行通知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通常会导致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查清,后果将由股东一力承担。
综上,对债权人而言,不要轻易放弃对已注销公司的债权!对已注销公司股东而言,依法清算,勿留后患!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6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89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未举证证明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有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190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