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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出新规,投资者该如何解读?
近期央行发布了资管业的新的规定,对百万亿规模的资管业是影响深远的,同时结合近期周小川行长发表的一系列讲话,可以看出当前整个金融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资金在虚拟经济体系“自娱自乐”的现状,引导资金“脱虚向实”。自2011年以后启动金改以来,2012年我们看到理财产品快速膨胀,2013年6月份出现资金极度紧张,都在炒理财产品,当时叫做“炒宝宝”,到了2015年开始股市加杠杆,呈现非理性的上涨,当然,后来去场外杠杆的时候股市出现非理性下跌;到2016年我们也看到了资金开始炒大宗股、大宗商品,以及流入到债券领域。所以可见,资金在金融体系内不断地寻找风口,特别是2016年还出现资产荒,就是钱多不知道去配置什么了。
但问题就在这儿,我们的实体经济仍在不断回落,我们的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在不断地下滑,然而资金在金融体系里面在不停地追求资产;但与此同时,我们的实体经济却感觉到融资贵、融资难,原因在哪儿呢?因为实体回报率本身就不高的情况下金融的回报率不错,这就进一步加剧实体的钱会往虚拟里面走,形成了自己的内循环,这个循环又怎样衍生出来的呢?其实就是庞氏骗局,未来只有比当期更高更多的资金量加上利息才能维持下去,一旦资金满足不了这个需求,满足不了已有的规模和收益率就会出现一个极度紧张或者坍塌的局面。包括像2013年经历过,2015年也经历过,就会出现这种局面。所以虚拟经济体在这种情况下不断衍生出风险,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的强监管去化解这种风险。
所以在此背景下,2017年以来一直把防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目前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8年金融防风险还会延续,避免出现包括在房地产领域也好、包括在我们的金融市场也好,避免出现这种风险的集中爆发,否则对整个金融和实体的冲击都会比较大。金融风险的化解也是需要逐步推进的,而非一蹴而就,急刹车的方式整个金融体系都承受不了,单个局部的风险暴露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包括从此次资管新规的出台来看也有这样一个过程,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也就是说了很多产品到2019年有两年的过度期的过程来化解这个过程。
理财新规最新细则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
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有什么影响
从内容来看,主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等问题,对公募基金产品本身影响并不大。
“证监会系统的监管原本就相对严格,这次只是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推行和普及了一下,对公募基金影响不大。”事实上,从中可以看到很多有关公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影子。比如对投资集中度的规定,其中“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可比照公募基金原先的“双十规定”。而“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参考了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至于对负债率的要求,早在去年8月起,公募基金就开始全面实施此项规定。新的《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杠杆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40%,封闭运作基金的杠杆率不得超过200%。公募信托来了,对百姓的理财有什么帮助吗?
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诚信忠实。如果信托公司能承担起真正的义务去帮老百姓挑选资产、进行资产管理的话,我个人认为公募信托是好事。
不过国内的信托法还是20年前的版本,怎么能挑起保护市场机理顺畅的职责呢?我希望在一个创新上来前能有法律先行,这才是能确保老百姓的财产能得到有力保护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